发布者:吴越律师 时间:2024年03月06日 944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争议焦点:原告要求分割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永康路的共有房屋,并请求获得拍卖或变卖后价款的30%份额;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。
事实背景:原告与被告为兄妹关系,房屋原为双方父母所有,父母去世后,原告与被告通过继承成为房屋共有人,原告占30%份额,被告占70%份额。被告及其家属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。
法院判决:支持原告分割房屋的请求,但需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和被告名下后,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进行分割,原告享有30%份额,被告享有70%份额。驳回原告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分担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三百零四条